依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要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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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家琛